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山东大学法学院去伪存真商标假冒调研团线上宣讲会

时间:2023-03-01 关注:
  为向广大群众普及当今市场中广泛存在的商标假冒现象,提高群众的警惕意识,学习宣传商标假冒的相关法律法规,呼吁号召群众抵制商标假冒产品,保护知识产权等合法权益,山东大学法学院去伪存真商标假冒调研团于2023年1月31日,通过腾讯会议平台,开展了线上宣讲活动,本次活动由孙启月同学担任主讲人。
  
  孙启月同学以宝鸟眼镜店侵害“宝岛眼镜”商标权纠纷案为切入点,展开本次宣讲。该案是2019年12月发生在内蒙古的一起著名案例:某眼镜店因在其门头上使用“宝岛眼镜”字样被权利人诉至法院,该店经营者与权利人达成调解协议,承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,即“更换店铺牌匾为不含‘宝岛’或与‘宝岛’近似字样,撤换店内带‘宝岛’或与‘宝岛’相近似标识”。2020年10月,权利人发现该店经营者史某将原眼镜店注销后成立了宝鸟眼镜店,并在店招门头上继续使用“宝岛”进行经营。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,史某明知在门头上使用“宝岛”字样经营眼镜店属于商标侵权行为,仍注册新的经营主体并继续使用“宝岛”作为门头,其主观恶意明显,依照惩罚性赔偿的相关规定,按照法定赔偿数额的两倍判决宝鸟眼镜店赔偿权利人5万元。
  
  假冒商标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并不少见,需要广大群众引起重视,谨慎识别商标,保护自己的财产权和商标持有者的知识产权。通过对该案例的讲解,孙启月同学向听众普及了市场上常见的假冒商标手段,如选取形近字,选用基本图案与颜色相同的标志等等,群众在日常生活中需要格外留心,防止上当受骗。
  
  除此之外,孙启月同学还讲解了我国关于抵制商标假冒的相关法律法规,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,普及法律知识。按照《刑法》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: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,在同一种商品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,情节严重的,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或者单处罚金;情节特别严重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。孙启月同学向听众讲解了上述条文的含义与具体司法适用,譬如对于“使用”的理解,对于“同种商品”的认定,让听众初步了解了相关法律知识。
  
  最后,孙启月同学呼吁大家共同抵制假冒商标行为,在购买产品时认准正确商标,积极举报假冒商标,强化知识产权意识,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。
作者:社会实践网 来源:社会实践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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